什么是残保金应该如何计算_什么是残保金?应该如何缴纳?-残保金缴纳时间

更新时间:2020-10-14 来源:年度总结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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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保金缴纳时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其他税费缴款方式一致。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在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企业、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交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

  所谓基数,即残保金收取所采用的“年人均工资”。过去残保金收缴采用的基数是当地年人均最低工资。以北京为例,北京月人均最低工资是全国最高,也不到两千;而新政则采用企业年人均工资。如企业年人均工资为20万,那就采以20万为基数;相比过去的基数,翻了五倍;

  过去在采用当地平均工资代入公式计算后,会乘以60%,是最终须缴纳残保金金额;而现在需要全额缴纳;相对而言,以基数来算,翻了不止是五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疾人保障法》明确,残保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另外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提出了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社保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残保金缴纳时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贴。

  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2、到地税服务大厅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空白《一般缴款书》,按照核定金额自行填写后到银行缴款;

  3、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市地税局网络打印《一般缴款书》后,到银行缴款。

  为促进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关爱和扶助残疾人,市政府最近印发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重申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的规定。

  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经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残保金就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1、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

  2、申报缴纳地点::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3、申报缴费期限::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 。

  4、申报缴纳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市级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用人单位可以在地方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社保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3、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4、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5、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残保金缴纳时间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贴。

  6、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其他税费缴款方式一致。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期限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北京为1.7%,上海为1.6%)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其他税费缴款方式一致。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文件规定:“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间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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