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报名时间2016】会计从业报名?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更新时间:2019-12-01 来源:党员组织关系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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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由国家财政部组织的全国性考试,一般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考试及报考时间全国各省有差异。该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地自行编制教材及安排考试时间的政策,考试大多涉及《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与实务》(或为《会计实务》与《会计基础知识》)、《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通过后可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是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是证明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唯一合法凭证,是进入会计岗位的准入证,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必经之路,它是一种资格证书,是会计工作的上岗证,不分级。

  Certificate of Accounting Profession

  Certificate of Accounting Profession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科目通常称为理论考。理论考的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考试由省财政厅统一命题,各市财政部门不定期组织。

  黑龙江省考试已实行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试费140元,其中包括考试费每科35和报名费15元,考试报名时间见黑龙江会计管理局网站通知。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会计电算化,三科成绩同时合格(60分),视为通过考试。

  北京市也已实行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报名时间为每年的10月(考试费240元,80元每科)考试是在3月中旬,2011年8月为无纸化考试的试点,主要是针对3月份考试没有通过的考生。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会计电算化,三科。满分100,60分及格,三科均合格,发会计从业资格证。每年7月领取。

  从省财政厅获悉,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将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办法,海南会计从业资格

  据悉,新《办法》简化了会计管理工作流程,在免试规定、证书领取、从业档案信息更新、资格调转等方面方便会计从业人员办理;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体制机制,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退出机制,补充了证书遗失毁损的补发规定,充实了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注重改革创新、夯实管理基础,强调实行无纸化考试,继续教育引入学分制,强调实行信息化管理。

  根据新《办法》,现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审批”将由承诺件转为即办

  件,不需再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在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后,凭身份证在6个月内可以直接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信息变更”等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程序及相关申请材料将大大简化,会计从业报名办事群众将体验到更加便民的服务。此外,海南财政厅也将增加一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毁损补发”行政审批事项。

  省财政厅将帮助相关市县财政局做好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尽快帮助其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确保审批质量和审批效率。在4个公共服务类事项在市县顺利开展后,办事群众将可以就近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申请、会计从业人员证书信息化调转、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信息变更和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培训发票打印等事项,将大大节约广大群众的办事成本。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自2010年开始,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面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是由财政部门日常组织的,考生在计算机上对随机生成的考试试卷进行答题,提交试卷后立即显示得分的一种考试方式。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报考时间全国各省有差异,上半年考试的报名时间集中在前一年的11月份到当年的4月份,下半年考试的报名时间集中在6-9月份。

  1、考生报名前,请认真阅读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考生首次报名时,请点击“报名”开始网上报名。已报过名未参加考试或考试未合格考生可以登录网上报名系统重新选择考点报名。

  3、考生应对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报名过程中,由于报名时提供不实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报名者本人负完全责任。

  4、考生应认真选择预约日期,预约日期选定后,考生将不可修改预约日期。如在预约日期时段内未到现场确认,将视为自动放弃。

  5、考生须上传正面免冠一寸彩色近照(白底)到网站。如果未上传照片,将禁止下载报名表。

  6、考生填写报名信息后应立即下载并打印网上报名基本信息表,报名表需要Word 软件支持。

  7、考生填写报名信息后需要记住密码,考生如果遗失密码,可以凭报名时填写的电子邮箱找回密码。每次报名后,考生信息除(姓名、身份证号)不可修改,其他基本信息均可修改。

  9、网上报名成功后,请考生按照预约日期准时到报名点现场确认。

  ①点击报名②填写姓名、身份证号③设定登录密码④选择报名点⑤填写考生详细信息⑥上传考生照片⑦选择报考科目⑧选择预约日期⑨下载并打印考生报名基本信息表

  会计从业资格报名及考务费合计140元,其中包括报名费15元,考务费:会计基础35元,初级会计电算化50元,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40元。

  ⑴考生网报成功后携带以下相关证件到松北区世茂大道605-1号进行现场确认:

  ①报名基本信息表及两张白底一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与网上照片同版)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①规定时间内登陆下载并打印准考证②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参加考试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准考证领证,由他人代领的须提供被代领人和代领人身份证原件。

  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无纸化考试报名时间和程序在当地财政网站、考试管理机构网站和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并保留足够的公告期。

  采用现场报名方式的,报名现场应当配备具有直接读取二代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存储信息功能的设备、采集考生影像的设备和采集考生指纹信息的设备等,增强考生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加强对考生信息的审核程序,有效杜绝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

  采用网上报名方式的,应当在网上报名页面上告知网上报名具体流程,具备网上申请、图片数据上传、网上审核、在线支付、准考证下载打印等功能。同时,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考生网上报名信息的审核程序,采取现场复核考生身份信息、现场采集考生指纹信息、现场核对考生影像等有效方式核实考生报名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杜绝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

  各地报名考试的费用不同,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16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会同所在地或具有管辖权的发展改革委和物价管理部门研究制定考试收费标准,并及时予以公布。

  会计技能(会计电算化)考试:《初级会计电算化》每月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2012年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2012年4月8号

  下半年:11月10号、11号、17号、18号、24号、25号

  第一次:统考6月4号-21号/电算化考试6月25号-7月4号

  第二次:统考9月11号-27号/电算化考试10月10号-18号

  2008年,财政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财办会[2008]9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对2005年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大纲》和《会计基础考试大纲》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大纲》未作修订,继续使用。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综合计划局、武警总部财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9年10月26号,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财办会[2009]10号)(以下简称《考试大纲》),自2010年1月1号起施行。

  《初级会计电算化》大纲变在哪?理论部分下半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业已出炉。根据市财政局会计处的相关规定,此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将采用新大纲。尤其是《初级会计电算化》,其大纲和往年相比出现了较大的变化。

  同上次考试一样,本次考试也分为理论考试和实务考试两部分,各100分,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才能合格。题型方面的变化:

  本次全为选择题,可细分为单项选择题4选1,判断题对错2选1。没有上次出现过的填空题。有利于考生答题。考生上机考试时,计算机按出题规则从题库中随机抽取50题,单项选择题大约在30小题左右,判断题大约在20小题左右。每题都是2分。内容方面的变化:

  考生应以新考试大纲为准,在考试大纲确定的考试范围内全面掌握考试内容;同时,应当熟悉考试内容中涉及到的会计电算化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制度以及相关计算机基础知识。

  我省考生应以湖北省会计学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系列辅导教材《初级会计电算化》为主复习备考。该教材内容深度广度都略高于《会计从业资格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大纲》的要求。

  过去考试的主要内容是:计算机基础知识、DOS操作系统基础、Window98操作系统基础、汉字信息处理、电子表格软件Excel97及文字处理软件Word97简介、数据库系统初步知识、会计电算化基本知识、通用账务系统、会计电算化管理。

  本次考试内容依据新大纲做出了重大调整,去掉了DOS操作系统基础、数据库系统初步(FOXPRO)、汉字信息处理(WPS部分)、电子表格软件Excel97的内容。重新组织了八个部分的内容:会计电算化概述、会计电算化的工作环境、中文Windows2000、中文Word2000、计算机网络与应用、通用账务处理系统、其他专项核算系统、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组织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1、会计电算化概述的主要内容是会计电算化的概念、作用、管理体制、会计核算软件的概念、分类、功能模块。

  2、会计电算化的工作环境的主要内容是计算机基础知识、汉字输入法、计算机安全。

  3、中文Windows2000的主要内容是中文Windows2000基础、使用方法、文件管理、控制面板、附件的使用。

  4、中文Word2000的主要内容是中文Word2000简介、输入和编辑文档、管理文档、排版文档、表格、图文混排、打印文档。

  5、计算机网络与应用的主要内容是计算机网络简介、IE浏览器的应用、电子邮件的使用。

  6、通用账务处理系统的主要内容是通用账务处理系统概述、初始化设置、日常账务处理、期末处理、出纳管理。

  7、其他专项核算系统的主要内容是应收应付账款核算系统、工资核算系统、会计从业报名固定资产核算系统。

  8、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组织实施的主要内容是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建立、会计电算化制度管理。

  其中会计电算化的工作环境、中文Windows2000、通用账务处理系统为重点,出题较多。其次为会计电算化概述、中文Word2000。

  考生应认真审题,从容选择。对于没有把握不能确定的选择题,可用排除法缩小范围。对于没有不能确定的判断题,可全选一种答案。题目中涉及Windows2000、Word2000等内容时,可按WIN键调出开始菜单和任务栏,打开相应程序操作、查看,再确定结果。在交卷前,所有理论题答案均可修改。

  记者得知,为帮助考生理解大纲的变化,武汉市财政进修学院将于11月10日下午6点半在学校举行讲座。有兴趣者可前去听课。

  此次考试初级电算化的大纲在题型、内容上均无变化,以前的习题集可作参考依据。实务部分仍然采用老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设计,考生设置科目、填制凭证时不能按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作答。

  考试时,每个考生抽到的题目具体内容可能不同,但基本内容、操作方法是一致的。基本内容包括:初始建账(增加明细科目、录入年初余额)———录入记账凭证———凭证浏览———审核———自动转帐———凭证浏览———审核———记账———结账———明细帐簿查询———总账科目汇总———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报表计算生成等一整套操作。

  1、操作步骤:选择“实务试题”,操作员登录时直接单击“进入”,不可修改姓名、密码。进入后,一般按菜单顺序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答题。特别之处是:凭证审核后,应再次凭证浏览、凭证审核,否则不能取得凭证浏览的得分不能记账结账。

  2、操作过程中所有要求输入月份的地方均为“01”。考生在输入明细科目名称、期初余额、凭证摘要时可用复制、粘贴的方法提高输入速度与准确性。复制时注意不可多选字符。

  3、在科目管理中增加明细科目,明细科目的编码应是该科目的上级总账科目编码加上三位数,例:102001。增加的明细科目都是末级科目。

  4、在填制凭证时,一小题所有分录应填入一张凭证,摘要应按参照各题日期后的文字编写,各分录总账科目、应交税金等明细科目、金额应准确才能得分。凭证可审核前可反复修改,审核后不能修改。无论是否能正确编写凭证,20张凭证都必须全部逐一审核,才能记账。

  5、实务部分重点考查考生对账务处理流程的掌握情况和编写记账凭证的能力。一般地,数据错误只扣当题分,对后面得分没有影响。这样设计有利于刚入门的考生通过考试。

  考试教材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分别编写,为体现考试的时效性,一般每年都会有所调整。由于考试大纲是由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各省的教材也有一定的通用性.

  考试教材一般为一科目一本,通常会附一本应试指南或历年试题汇编,总计教材费用约在100元以内,订购教材时交付。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4、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规、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5、财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持证人员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按证书号码尾号相应月份)到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的年检。

  年检期间,下列人员提供有效证明可以不参加年检,但最多只免检一次。

  会计证年检时,原则上要求出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要求会计证年检时必须出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登记情况、会计电算化合格登记情况,否则不予年检会计证。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办理 需提交的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所属农场、连队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5号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公布,自2013年7月1号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号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号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号起20个工作号内予以补发。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号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号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号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

  持证人员工作单位调转后,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手续。其中办理档案调转手续的人员应向原发证单位提供的材料包括:工作调动的有效证明(系指调令、合同、协议等)、继续教育相关证明及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地调转政策稍有不同,实际调转要求根据各省做好准备,在此为全国调转政策。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往辽宁省以外地区的人员应当由持证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向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申请调出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具填写准确的《中华人民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供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持证人员调出材料符合要求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打印其基础信息表供持证人员核对确认。持证人员发现基础信息有误或有变更事项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予以办理更正或变更。

  持证人员对其基础信息和调转登记表内容进行确认后,在基础信息表、调转登记表上签字。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调转登记表上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和时间,并在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记录”页内打印调转记录。

  持证人员应持调转登记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求的其它手续,于办理调出手续之号起90号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被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收或退回前,持证人员申请撤销调转的须向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撤销调转原因的书面说明,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依持证人员申请撤销调转。

  持证人员因故未能调出的或被退回的,应于退回之号起90号内到原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核销。如仍需调转的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从省以外地区调入我市的持证人员应在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上传电子信息成功之号起90号内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申请调入时,应持调转手续、准确填写的《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调入登记表》,携带相关证件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核对持证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全国调转平台上的电子信息,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其导入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会计从业报名同时注明退回原因。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拒绝调入人员信息在全国调转平台上作退回处理并注明退回原因。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所列信息与全国调转平台上管理系统电子信息不符的。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往省内其他城市的人员应当由持证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向属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核对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其基础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

  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

  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记录”页内打印调转记录。

  从省内其他城市调入我市的持证人员应在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之号起90号内及时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调入。申请调入时,应持调转手续、准确填写的调入登记表,携带相关证件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调入。

  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将登录省调转平台,及时将申请调入我市人员的电子信息导入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核对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和相关材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拒绝调入。作出拒绝调入决定的,应当场告知持证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10个工作号(遇节假号顺延)内以适当方式通知持证人员。

  (一)不符合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与辽宁省调转平台上管理系统电子信息不符的。

  (四)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

  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已有持证人员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应依法到相应行政机关变更身份证号和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后,重新办理调转手续。

  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持证人员信息在辽宁省调转平台、辽宁专网查询系统、调出地调转记录中均不存在的,可认定其所持证书为虚假证书,应予以当场没收其证书并开具相应凭证。

  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财务司、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司、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无纸化考试工作。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提出开展无纸化考试的实施方案,制定无纸化考试的规章、制度,具体组织无纸化考试工作,定期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发布新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同时宣布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新《办法》自2013年7月1号起实施。

  财政部称,新《办法》除明确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外,还简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和调转登记程序;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毁损补发的规定;此外,还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制度等。

  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73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新《办法》共5章37条,主要对以下内容作了调整:

  九、对在能力上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作了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改成机考之后,有很多考生对考试感到恐慌,甚至一到考场就发挥失常,大脑一片空白,考完试一出来,就什么都想起来了,最后自己懊悔不已。因此,请考生特别注意无纸化考试的应试技巧。

  1、计划好答题时间,保证答题速度考生应根据试题的分量对每道题应占用的时间做出估计,在单选题和判断题上,不要浪费太多时间,争取在短时间内作答,这样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去考虑其他相对较难的题型。

  2、按照题目要求答题考生须看清题目要求,不要慌乱作答。考生一定要分清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的,称之为多项选择题,而不定项选择题则是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答案的题目,两者一定要区分开。

  3、按照难易程度答题考生答题时要先挑自己会的、有把握的题答,不会的、或者模棱两可的题暂时跳过,最后作答,千万不要在一道题上钻牛角尖,这样不仅浪费时间,而且影响心情,导致后面会的题反而没有时间去做。

  4、不要漏答题不要因为题目难就放弃答题,因为放弃就意味着零分,努力一下也许还有得分的希望,不要忽视这些小分数,因为往往就是这些小分数会决定考试的成败。因此,前面跳过的题一定要补上。

  5、注意对绝对概念词的敏感度一般情况下,出现绝对概念词的地方都是陷阱,所以遇见绝对概念词的时候,考生一定要加倍注意,特别是在判断题里面容易出现。在你进行判断的时候,无论是对、是错,都要有充足的理由来证明。

  6、可根据常识答题有些考生工作任务重,学习时间紧张,在很短的时间里要把所有课程内容完全“死记硬背”地记住是不可能的,很有可能在这种高压的情况下就会忘记,这个时候也不要惊慌,根据常识来答题,虽然不会全对,但是也会有希望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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