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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的履行,及时掌握和尽早遏制党员干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提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自觉性,根据《中国章程》、《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市委、区委有关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盐仓街道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现将该制度印发,请遵照执行。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通过廉政谈话,全面掌握、关心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将防范关口前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廉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采取廉政谈话方式,达到思想沟通、提醒教育、落实监督的目的,督促党员干部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一)组织约请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约请党员干部谈心谈话。
(三)个别谈话。在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中层干部岗位调整,以及针对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普通党员干部的个性问题可进行个别谈话。
(四)个人要求谈话。党员干部个人有情况需要与领导交流沟通的,可主动提出谈话要求。
(一)遵守执行中央、省、市、县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有关党纪、条规的有关规定。
(二)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两个责任”、“一岗双责”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以诚相待原则。要营造良好的谈心谈话氛围,消除彼此之间的思想顾虑,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同时注意听取谈心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二)实事求是原则。要增强责任意识,对党员干部要一分为二,客观公正,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其缺点和不足,对存在的问题要明辨是非,态度鲜明。
(三)有的放矢原则。要从实际出发,针对谈心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四)教育疏导原则。要本着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态度,适时提醒、党员谈话内容告诫、引导谈心谈话对象,耐心说服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前谈话、岗前谈话、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谈话和诫勉谈话五种类型。
(一)任前谈话:对新提任或转任的股级、副科级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对谈话对象进行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遵纪守法和廉政勤政教育,明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引导谈话对象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廉洁从政,筑牢廉政思想防线。
(二)岗前谈话:对新录用或新调动到本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进行岗位交流或调整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谈话内容与任前谈话内容相同。
(三)提醒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对谈话对象存在哪些问题,今后如何改进等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帮助谈话对象认识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四)批评教育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了轻微错误,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但尚未构成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向谈话对象直面指出存在哪些问题,并围绕如何正确看待和使用权利,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职责,如何严格执行制度规定、规范从政行为,如何贯彻执行好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等内容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帮助谈话对象及时改正错误,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产生。
(五)诫勉谈话:对在政治立场、理想信念、工作作风、履职尽责、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还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或检讨,对谈话对象提出要求,谈话对象要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一)廉政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党员谈话内容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谈。但必要时,对任前谈话、岗前谈话和群体性或者同类型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中谈话。
(二)谈话应突出思想性,体现上级对下级的关心、爱护和监督作用。谈话前,要认真作出计划安排和准备。要结合街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开展,要将违反工作纪律、工作进度滞后等内容纳入谈话内容。
(三)廉政谈话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谈话纪律。进行提醒、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时,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需要其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四)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廉政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谈话人要在廉政谈话本上做好谈话笔录,并要求谈话对象签字。谈话笔录要作为附件材料上报给街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谈话后,谈话对象要按照谈话人提出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及时书面向谈话人汇报落实情况。谈话对象谈话后没有改正错误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谈话部门应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六)谈话人员开展廉政谈话时要重事实、党员谈话内容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信访举报件的来源或者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有关情况,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廉政谈话工作应定期进行,党工委书记每半年对班子成员及社区(村)主要负责人开展1次廉政谈话;班子成员每半年对分管科室负责人开展1次廉政谈话,每年对分管科室其他干部开展1次廉政谈话。
廉政谈话结果将作为党员干部年度目标考核和评先选优、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非中共党员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本制度由街道纪工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街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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